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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披露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天隆”)、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天隆”,与西安天隆合称“天隆公司”)管理层拒绝配合本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开展2021年度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天隆公司2021年度财务账册等重要信息,可能因此导致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会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而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多次催告、协调无果后,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即分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仍处在立案审查阶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1.本公司诉西安天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西安天隆

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

2.本公司诉苏州天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苏州天隆

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被告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2021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由本公司查阅、复制;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由本公司查阅;

3.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在查阅、复制上述第1、2项诉请所涉的文件资料时有权携带或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予以辅助;

4.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对被告向本公司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所涉义务附有协助义务;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8日,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以及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约定,本公司通过向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并现金认缴被告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最终持有被告公司62%的股权,并完成上述事宜的工商登记变更。本公司成为被告公司合法登记核准的控股股东。同时,由于本案三位第三人实际经营管理被告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书》8.6条、8.7条的约定,被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科华生物对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要求。因此,第三人应当依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配合本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向本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等资料;并配合本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被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因本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此,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根据本公司《子公司管理细则(2019年7月)》第25条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当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同时,被告公司的《公司章程》第44条亦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本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公司在进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要求对被告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要求被告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套账及辅助核算资料等文件以供本公司查阅、并完成公司年度审计,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了《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函》,被告以开放财务资料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由,明确予以拒绝、后本公司多次致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全部材料资料和信息,但被告始终拒绝予以配合。

被告上述行为导致本公司无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获取被告的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更无法完成审计及信息披露工作,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本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致使本公司的股东权益无法实现,亦侵害了上市公司的众多中小投资人的权益。为了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本公司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天隆公司管理层拒绝配合本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开展2021年度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天隆公司2021年度财务账册等重要信息。本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旨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积极行使本公司对天隆公司的管理权利,保证本公司和天隆公司的财产完整和安全,保证天隆公司财务凭证的完整和真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需以诉讼裁判结果为准。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

本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31日和2022年3月15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和《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披露了关于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及仲裁进展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披露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组成仲裁庭对上述仲裁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裁决。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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